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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西工程大资产字(2024)2号

发布日期:2025-03-06   点击量:

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危害。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修订《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位),学校所有学院(部、中心)所属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操作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学校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制定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负责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对学院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对不符合当前分级的实验室,督促学院重新进行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中心)作为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学院(部、中心)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学院(部、中心)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辐射类、其他类等五种形式。类别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学院(部、中心)。学院(部、中心)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分级管理的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分级管理方式遵循以下原则(参考《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

(一)Ⅰ级(红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Ⅰ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必须自行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报学院(部、中心)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3.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4.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院(部、中心)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5.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学院(部、中心)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6.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二)Ⅱ级(橙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Ⅱ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必须自行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报学院(部、中心)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3.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4. 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院(部、中心)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5.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学院(部、中心)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6.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三)Ⅲ级(黄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Ⅲ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应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必要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应制订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院(部、中心)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5.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学院(部、中心)备案,学院(部、中心)不定期抽查;学院(部、中心)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6. 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充足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四)Ⅳ级(蓝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Ⅳ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应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必要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应制订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4.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院(部、中心)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5.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学院(部、中心)备案,学院(部、中心)不定期抽查;学院(部、中心)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6. 配备必要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级的实验室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学院(部、中心)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学院(部、中心)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及实验室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西工程大实验字〔2019〕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