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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西工程大资产字〔​2026〕9号

发布日期:2026-10-27   点击量:

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西工程大资产字〔202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统一建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维修原则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维修申请审批、维修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统筹本单位维修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自修或报修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或使用人是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无法自行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第五条 仪器设备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负责保修期内仪器设备的故障处置和维修。如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或使用责任人应与生产或供货单位联系处置,及时办理退、赔、换、修等手续。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对于无法进行维修或维修价值不大的仪器设备,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维修费用超过该设备原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

第三章 维修流程及验收

第八条 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在实验室管理综合系统中提出申请(维修金额大于3000元的设备,需要同时提供厂家检测报告),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使用单位落实维修。维修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需要办理零星采购相关手续。维修金额大于5万元(含)的项目,需办理招标采购相关手续。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西工程大校字〔2026〕7号)、《西安工程大学零星采购规定》(西工程大招采字〔2026〕1号)进行。

第四章 维修年度预算与审批

第九条 凡属保修期外的设备维修,各学院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实验设备维修计划。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根据财务当年预算额度,按照“优先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实验教学基本需求”的原则,编制学校下年度实验设备维修预算。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实验设备维修项目,由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维修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根据年度维修经费额度统筹审批。经费额度内可安排的,由使用单位落实维修,确无经费额度的,列入下一年度维修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工程大学实验教学材料、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西工程大实验字〔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