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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教学实验材料管理办法 西工程大资产字〔2026〕8号

发布日期:2026-10-27   点击量:

 

西安工程大学教学实验材料管理办法

西工程大资产字〔202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材料管理,规范实验材料购置、保管及使用,保证实验教学正常、有序地开展,提高实验材料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材料是指实验所需的耗材,包括教学实验、实训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等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具体包括:

(一)低值易耗品:指在使用一次后即消耗或不再具备实验性能的容易损耗的物品,如试剂、药品、玻璃器皿等;

(二)低值耐用品:指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单独重复使用的物品。

第三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材料,同时按照国家及《西安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责任管理体系

第四条 教学实验材料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逐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是实验材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材料的规范管理。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学实验材料的日常管理,包括实验材料预算申报、购置、保管、使用以及安全等各环节。材料领用人是实验材料直接责任人,按照“谁购买、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实验材料的购置申请、财务报销等手续,并做好使用登记、日常管理、实物管理和盘点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材料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教学实验材料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统筹管理。根据学校预算相关安排,各单位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学科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核定下一年度实验材料费定额,并本着按需购置、节约使用的原则组织论证、测算,上报下年度的预算。

第六条 预算申报时,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当前实验材料(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进行清查,并结合当年材料使用情况以及下年度需求,填报实验材料预算。

第七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实验材料预算经费执行进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可根据各单位实验材料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选择性调整部分单位的预算额度。

第四章 实验材料购置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依据实验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在实验室管理系统里提交购置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验材料购置。

第九条 材料购置计划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西安工程大学零星采购规定》进行材料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在进行实验材料购置时,应对供货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实验材料质量可控,购买途径合法有效。对易燃、易爆、易制毒等管控物品,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第十一条 实验材料到货后,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人进行验收。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还应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会同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分发入库,并做好出入库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前,使用单位须完成新购实验材料登记手续。耗材、低值易耗品及低值耐用品须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办理出入库或低值耐用品单等手续。

第五章 实验材料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材料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验材料的类别和性质,确定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和存放方式,做到分类存放。储存实验材料的场所应当具备与材料性质相适应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条件。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验材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实验材料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及入库、领用情况。

第十四条 实验材料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安全管理及出入库登记等要求落实日常管理。实验材料应按照教学计划按需购置、适量储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验材料的储存状态并做好清点记录。对临近过期、变质、失效的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规定处理,避免浪费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领用人应按实验方案及实际用量使用材料,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使用过程中发现材料质量异常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停用并报告管理人员。

第六章 废弃实验材料的处置

第十七条 一般废弃实验材料,无毒、无害的,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有毒、有害废弃实验材料、化学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和《西安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工程大学实验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西工程大实验字〔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