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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4-14   点击量:

西安工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使用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校党政办公用房、学院(部)公用房、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

第三条 公用房是学校办学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用房的所有权、收益权、分配权及处置权均属于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对公用房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依据《关于调整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西工程大校字〔2024〕37号)文件精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公用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学校公用房管理的部署要求,研究学校公用房的整体规划与布局方案;

(二)统筹协调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监督事宜;

(三)修订和完善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

(四)组织推进学校公用房管理改革;

(五)对违反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学校公用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决策。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公用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委员会工作安排,执行委员会关于公用房管理的相关部署;

(二)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学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使用监督等日常管理职能;

(三)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实施产权管理、实物资产管理;

(四)负责对各类闲置公用房清理回收并暂为代管;

(五)负责公用房数据信息统计填报,不定期对全校公用房资产进行清点核查

(六)根据公用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 学校公用房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公用房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将归口管理的公用房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规范使用;

(三)加强对公用房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公用房管理的行为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在所分配的公用房资源范围内进行内部分配,统筹兼顾、合理使用、注重效能;

(三)加强内部监管,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公用房使用行为,切实维护好公用房使用安全。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用房不同用途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房屋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1.校党政办公用房

指学校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属单位日常行政办公用房。该类用房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归口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

2.学院(部)公用房

指学院(部)所使用的各类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基本办公用房、工作室及其附属用房等。该类用房由各学院(部)归口管理,发展规划处会同教务处、科技研究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进行业务指导与使用监督。

3.后勤服务保障用房

指学校各类与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有关的用房,包括学生公寓楼、动力保障、绿化养护、物业服务、地下车库、健康驿站、校内服务保障等(食堂、浴室、超市、复印打字等经营户)用房及其附属用房。该类用房由后勤管理处(集团)归口管理。

4.公共服务用房

指面向全校服务的公共教室、教师休息室、公用语音室、师生活动用房、实训实习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馆、校医院等用房。

1)供学校学生使用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等教室用房,由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归口管理,由教务处牵头。

2)学校周边用于对外从事商业服务、有偿使用的经营性用房,以及校园内外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等用房,由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归口管理。

3)军民融合、国防保密部位用房,以及科研平台用房,由科技研究院归口管理。

4)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保障高水平人才和科研团队从事学术研究、科研合作的教师工作室,由人事处归口管理。

5)学校层面的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6)教工活动中心用房、离退休活动中心用房、学生活动用房、网络与信息化服务用房,分别由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校团委、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归口管理。

7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馆、校医院各部门外聘人员值班室(宿舍)等用房,由实际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管理部门职能调整情况更新。如有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的情况,根据公用房实际使用情况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归口管理,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的公用房使用管理范围根据其工作职能范围界定。学校不定期开展公用房使用管理清查工作,厘清各单位公用房使用管理范围,强化落实使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在学校分配的公用房资源及使用管理范围内,应立足现状加强资源统筹,按照保障教学科研中心任务为重点,满足基本管理服务需求的原则,在本单位内部具体使用、调配和管理,发挥公用房资源的最大效益。为保障本科教育教学的中心地位,校属各单位改变教学实验用房使用属性为其他用途的,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配置面积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校属各单位改变公用房使用属性为办公用房的,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因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事业发展需求,需要新增公用房时,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西安工程大学公用房使用申请表》,由学校综合考虑现有公用房资源、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学科专业结构、使用功能、条件保障、工作效能、绩效产出、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申请新增公用房,申请增加面积在100㎡以内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申请增加面积在100-300㎡之间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300㎡以上的公用房配置增加或改变使用功能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评估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方案,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审批其中对于超过500㎡以上的公用房配置增加或重大使用功能调整的,根据议事规则权限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与监督。校属各单位内部调整使用公用房应符合管理规定,调整使用情况要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用房从事与法律以及学校规定相抵触的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不得私自拆除、改建和搭建,不得转租或投资联营公用房。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公用房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前,须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基建处对工程技术结构予以把关。公用房装修应遵循简约、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装修、豪华装修。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对所使用公用房承担用途把关、安全、日常管理等全面管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公用房防火、防盗、防触电等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校属各单位要维护房屋正常完整,发现房屋建筑及水、电、气、暖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情况的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告,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新建公用房房屋建筑及设施在质保期内应由原施工方负责的,由基建处协调原施工方进行维修),维修经费支出渠道按学校规定执行。使用单位负责人是公用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到知责于心、尽心履责。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阶段性工作任务需求,学校如需对公用房进行调配使用,各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应予以坚决配合。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公用房使用单位的监督,不定期对校属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纠正。有下列违规使用公用房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学校无条件收回所涉及公用房,同时扣减公用房配置数量,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换、出租、出借;

(二)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增建、拆改;

(三)未经学校允许私自改变用途;

(四)未经学校批准利用公用房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对使用的房屋破损或水、电故障等,因未能及时发现、报修并处理,给学校和个人造成损害;

(六)执行学校公用房动态调整方案不彻底,未按期交回腾空房屋;

(七)办公用房面积超标;

(八)从事其他违反国家、学校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资源盘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师生生活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采取对外出租、共享共用、内部挖潜等方式进一步盘活公用房资源,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用房出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公开招租底价。学校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督促公用房出租规范有序运行,取得最佳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持续加强场馆、报告厅、会议室、大型仪器设备公用平台用房、公共教学用房等公用房的共享共用力度。

第二十四条 为挖掘资产盘活潜能,学校对现有各类公用房布局定期进行评估,通过调整整体布局结构,优化经营性用房等资源配置,为科学有效的增收节支运行体系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人员校内岗位调整、退休和离岗(含调出学校、解聘、辞职等)进行国有资产移交时,必须将本人所使用或管理的公用房一并移交,所在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到位。凡非合理使用或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统筹调配使用。

第五章 公用房交接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新建公用房、整体修缮公用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履行使用交接手续,交接工作按照先验收再交接的程序进行,验收合格、交接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交接工作由基建处提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保卫部、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处、使用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第二十七条 公用房处置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处置事项未经审批前,须确保房屋完好。对于不具备使用条件拟予拆除处置的公用房,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论证,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与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

1.西安工程大学公用房使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