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房产管理 -> 正文

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管理工作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从人才引进专项预留房源中分配住房。引进人才只享受一次人才引进优惠住房政策,凡自愿放弃的,不再享受人才引进住房优惠政策,分房时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

第四条住房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离退休办公室负责人、学院代表、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房改委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校房改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2、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3、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4、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5、监督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房改委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校房改委会议决定;根据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方案,报请校房改委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教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住房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接受教职工举报并进行调查监督。

第九条学院(部)、处室等各处级单位成立住房管理小组。住房管理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住房申请工作,并依据《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住房资格的认定

第十条凡我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标准价、成本价、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及未享受货币化分房,均有资格申请学校住房。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或调整住房。

(一)调动来我校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学校解决住房者;

(二)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占公有住房者;

(三)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后不满二年者;

(四)受行政记大过以上政纪处分不满二年者;

(五)申请住房时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住房的分配与调整

第十二条选房档次的划分:

教职工选房档次的划分由教职工的职称、职务级别等因素来确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教职工选房排队顺序划分为8个档次(表一)。

选房档次(表一)

档次

职务(职称)、职级

1档

一级教授(院士)

2档

正校级

3档

副校级,二级教授

4档

正高级职称

5档

正处级,副高级职称

6档

副处级,15年房龄以上的中级职称、正科级、技师,具有30年以上房龄的高级工

7档

中级职称,科级,技师,具有20年以上房龄的高级工及25年以上房龄的中级工

8档

其他教职工

第十三条计分办法:

住房分配根据申请住房的教职工的综合分与学校的房源情况排队选房。具体的计分办法为:

综合分=基础分+分房工龄分+校龄分+任职分+附加分

(一)基础分: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职级确定教职工的分房基础分(标准见表二)。

职务(职称)、职级对应的基础分(表二)

序号

职务(职称)、职级

基础分

1

一级教授(院士)

38

2

正校级

36

3

副校级、二级教授

34

4

正高级

三级教授

32

四级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称

30

5

正处级

28

副高级职称

26

6

副处级

24

7

中级职称、正科级、技师

22

8

副科级、高级工

20

9

其他教职工

18

注:任双职者,以个人申请时所选定的一种任职计分。

(二)分房工龄分:

分房工龄分=工龄分+学龄分

工龄=分房年月-参加工作年月-间断工龄

学龄:以高中毕业以后,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制年限计算。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得重复计算。工龄分、学龄分每年计1分。

(三)校龄分:从建校算起,在我校工作一年计校龄分0.5分。

(四)任职分:对于科级、中级职称、技师以上职务(职称)职级的教职工,以申请住房时个人选定的职务(职称)、职级,从在我校聘任时间算起,每任职一年计0.5分。

(五)附加分:学校在分房中,对在教学、科研等岗位上有突出贡献者,给予一次性奖励附加分(标准见表三);对双职工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给予照顾附加分(标准见表四)。

(六)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称)、职级、工龄、学龄、校龄、任职时间、学历、学位、是否双职工等信息以人事处、组织部的备案为准。

奖励附加分标准(表三)

奖项名称

奖励分值

备注

第一完成人

第二完成人

第三完成人

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

5

4

2


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

4

3

1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奖一等奖

2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奖二等奖

1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5

4

2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4

3

1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等奖

2

1



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2




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1




说明:(1)奖励一律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奖励不包括论文类奖励;

(2)国家科技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3)省部级奖励只限第一完成人;

(4)有两项以上奖励者,只选取其最高奖励分一项计分,其余奖励不再累计积分;

(5)各种奖励我校署名须为前三位;

(6)对于省部级奖励,只奖励一等奖、二等奖,如设特等奖,则奖励特等奖、一等奖;

(7)各种奖励分,分房者只能享受一次。

照顾附加分标准(表四)

项目

分值

备注

博士

1分

1、博士须同时具有学历及学位证书;

2、双职工指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

双职工

1分

第十四条分配与调整的程序及规则:

(一)本校教职工要求分房或调房,需如实填写《教职工住房申请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单位住房管理小组根据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对申请调房或分房的教职工,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依据《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对《教职工住房申请登记表》逐一进行审核。

(三)住房分配或调整按教职工职务、职级的不同档次分别排队,各档次以各人的综合分高低排序,采取三榜定案(申请榜、复议榜、点房榜)的程序,按照档次优先、同档次内以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选房,在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以是否双职工、任职先后、参加工作时间先后、年龄大小排序。

(四)住房申请者在选房前可放弃本次分房权而参加下次分房。

(五)住房申请者在选定住房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住房手续。

(六)住房从拿到新分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原住房须按时交还学校。非特殊原因不能拖延,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于居住在集资楼的教职工,除以下情况可申请对住房进行调整外,其他情况均不允许调整:

1.当时分房政策允许以后可再调整的住户;

2.居住在无电梯的集资楼6层及6层以上超过10年的教职工。

(八)单身教职工住房,按《西安工程大学教工单身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九)对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分配调整,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房源,以档次积分顺序排队选房。离退休人员各种信息(职称、职务、职级、学位、工龄、学龄、任职时间、是否双职工等)的认定以退休之日状态为准。

第五章 住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全校住房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住房,不得私自转让、转卖、转租、出借、调换住房。

第十六条教职工对分配的住房及房内附属设施必须爱护,住户在搬迁和使用住房中应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门窗、玻璃、水、电、暖、气等)当面进行清点和查验。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住户在搬出原住房时,也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当面进行清点和查验,若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二)住户在领取新分房钥匙时,须缴纳搬房押金500元,并应在规定时间搬迁完毕。否则,每超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5倍收取罚金;超期一月后,每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罚金(在押金或工资中扣除)。商品房租金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三)职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违者,将予以处罚,并令其恢复原样。如需要装修时,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装修。

第十七条教职工住房,是以解决教职工居住需求为目的,住户无权私自改变用途。凡改变用途的住户,一经查出,原住房将由学校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凡租用学校住房的人员,应自觉按规定向学校缴纳住房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同学校建立合法的租赁关系。对于拒绝缴纳者,学校将不承认与其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在住房分配、调整过程中,原住房的装修费、电话、闭路电视等由住户双方协商解决,房管部门不负责作价转让。

第二十条对于双职工,夫妻双方在金花和临潼校区只能各有一套住房。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学校职工且同一校区内拥有2套住房,应退还学校一套。

第二十一条凡已辞职、除名和调离我校的教职工,其住房应无条件交回学校,学校无息退还原购房款。

第二十二条离婚教职工的住房处理:

(一)教职工离婚前已参加学校集资建房或拥有房改房,单职工:住房由法院或协议将居住权转给另一方的,本人无资格再次申请学校住房;双职工:职级相同时,一方可继续居住原购房,另一方可重新申请住房。职级不同时,另一方则按双方住房标准低的重新申请住房。

(二)凡再婚者一律不得在同一校区内形成两处住房。

第二十三条我校住房只提供为本校教职工居住使用,租房教职工脱离学校(包括调离、离职、除名、开除、出国逾期不归等)时,学校有权收回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租房教职工去世后,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可继续租住原住房(配偶再婚除外);如配偶也去世,学校有权在一个月内收回租住房,其子女无权继承父母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购买的住房,夫妇双方去世后,子女有住房继承权。若子女不继承该住房,学校以西安市当年公布的相应房价按购房时的产权比例进行核算后,收回购房。

第六章 住房的维修

第二十六条家属住房维修的管理部门是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承担土建、水、电维修。

第二十七条家属住房的维修范围,包括自用部位和共用部位。

自用部位指住户大门以内的设施、设备,包括门、窗户、玻璃、灯具、开关、户内强弱线路、墙壁粉刷、地面防水、户内顶棚、户内非承重隔墙、隔扇、自用阳台。自用设备包括户内电气、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及天然气表。

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天然气管道等。

对各种计量表在售房之前由学校负责维修一次,售后维修由住户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有住房出售后,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须共同建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管理基金。维修基金缴存标准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购房户房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费用自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租房户房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在居住期间,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而造成的各类设施维修费由该住户承担。

属于自然损坏部分的维修,一般情况下住户应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维修要求,经查看后确需维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开出维修通知单,并指定有关方面给予修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现阶段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如遇政策变化,由房改委员会对本办法做相应修改,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学校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条例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