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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4-16   点击量:

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2023〕2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根据职责权限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进行决策。机构和主要职责遵照《关于调整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西工程大校字〔2024〕37号)执行。

第八条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实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分级负责制。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责任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国有资产台账和资产信息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2.负责对校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单位开展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3.按照上级规定权限办理或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调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4.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本科教学公共平台建设工作,落实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5.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6.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产权变动事项。

7.组织开展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货币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其余相关资产由实际隶属部门归口管理。

2.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如下:

(1)土地、房屋、设备(主要指学校统一采购的教学和科研设备)和家具(主要指办公和实验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

(2)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的归口管理;

(3)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由档案馆归口管理;

(4)与后勤服务保障类业务相关的资产(如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设施以及道路、绿化绿植、水电暖管网等修缮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

(5)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物资由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归口管理;

(6)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7)教室多媒体设备、网络信息化基础设施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归口管理;

(8)校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以及在科研项目和科技合作中涉及的固定资产由科技研究院归口管理;

(9)创新创业团队及企业的引进、孵化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由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归口管理;

(10)消防安保、校园文化建设、医疗等未尽的相关资产,由实际隶属部门归口管理。

3.在建工程由基建处归口管理。

4.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如下:

(1)学校商标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2)校徽由宣传部归口管理;

(3)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之前已形成资产的专利授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资产由科技研究院归口管理。

5.学校委托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资产由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归口管理。

(三)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职能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的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利用和绩效考核,落实共享共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

(四)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评估鉴定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对归口管理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负责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有关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和相关信息。

(七)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结合部门职能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使用单位配备资产管理员,协助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工作。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科学规划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申请。

(三)负责资产的验收入库、维修保管和日常盘点,做好资产信息登记、变更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调拨或移交手续,做到资产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确保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及报废申报工作,开展仪器设备类资产共享工作,开展资产盘活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

(五)接受学校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报表数据。

(六)完成学校和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确认和计价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确认和计价由归口管理部门确认,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价按以下管理:

(一)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家具、用具、装具类物资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同批30个(含)以上、同类物资(如学生课桌椅、被服、装具、零星购置的办公家具等),且批量总值大于15000元(含)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成本。

(三)自制、调拨且产权归属学校的资产,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归口管理部门估价入账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隐匿留用。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制造或建造中发生的实际成本累计入账。含有一定知识产权的自制自建固定资产,经过专家组鉴定和评估后,按评估价计价入账。

(四)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工程,可先按照暂估价值(或历史上已经支付的价款总额)计价转固,待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确定最终价值后,予以调整。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直接增价;房屋构筑物(单体建筑)改建、扩建或非重复性升级改造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增加其原值,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如受赠旧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捐赠者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和市场价格由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资产使用部门以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成立接受捐赠物品估价小组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确定入账价值,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以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八)计算机软件(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如其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其是非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上,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十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因加工改造、大修、改良装置及增加配件时,费用超过其账面价值的50%(含)以上并且增加使用年限2年以上时,增加其原值;成套仪器设备,因损毁或拆除某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如减少部分无法明确精确价值,可估值后减少其原值。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经费预算等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采取调剂方式,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必须经可行性研究和学校相关会议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2021年版)(陕财办资〔2021〕262号)文件,严禁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用具。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学校公务用车配置严格执行《陕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陕办发〔2019〕16号)和《关于省级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机事发〔2021〕12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对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坚持勤俭节约,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所需及大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前论证并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策。

第二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按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学校接受的车辆捐赠,不得突破公务用车控制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公务用车公务运行和维护费用不得超出公务用车改革批复数。

第二十二条学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调剂优先、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自建的房屋和构筑物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在建工程转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资产购置完成后,使用单位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招标与采购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和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对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建立分类档案。

第二十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建账管理: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开工后基建处依据工程合同价或已经支付的价款数额建立固定资产暂估账,待竣工决算后调整。

(二)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经相关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由资产使用(保管)人填写《西安工程大学低值耐用品及固定资产建账审核表》,提交资产管理员履行建账手续。验收不合格时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以便办理换、退货、索赔等事宜。

(三)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账。

(四)新购入图书、文献资源,由图书馆、使用单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文献资源增减单》。

(五)随招标采购而受赠的物资,按《西安工程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西工程大校字〔2023〕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验收小组以及相关部门对受赠物资进行认价,作为建账依据。

(六)科技研究院加强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明晰产权归属,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七)党政办公室加强对学校商标权、校名、校誉的管理,明晰产权归属,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八)财务处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九)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由受赠单位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三十条校属各单位要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校属各单位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因部门重组、工作调动、人员退休引起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防止资产流失。资产交接工作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交接管理办法(暂行)》(西工程大校字〔2023〕43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单位严格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要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对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以及共享共用等可盘活利用的资产,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有序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纳入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知识产权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直接对外投资。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各单位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租用同类资产。出租采取竞价招租方式进行,招租价格以资产评估方式或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出租期满继续采取竞价招租,不得直接续租。

第三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的,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研判风险与收益,制定实施预案,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不得有游离于集中监管体系以外的股权。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三条学校要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加强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并按规定严格落实报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共享共用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分配按《西安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西工程大校字〔2025〕1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2.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5.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6.无偿划转、置换、对外捐赠等发生产权变动的;

7.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配置的;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六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违反规定擅自处置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校属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鉴定,经学校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省教育厅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和备案。填报相关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鉴定。学校处置资产需要评估或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资产单件原值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房屋、车辆应经专业机构鉴定。

(三)审批。省教育厅根据学校上报的处置申请情况,按照相关权限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执行。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执行。须到省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价格原则上应按评估价格挂牌交易,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十九条省教育厅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申请的文件,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处置完毕后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五十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等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工程大校字〔2026〕14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凭资产处置报告、调拨单、收款票据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等,按规定进行资产账及财务账的核算。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五十六条校内资产占有、使用、管理部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应当及时逐级报告,并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学校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学校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资产评估费用明显高于资产处置收益的报废资产处置,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九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校属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应把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实结合起来,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三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加强联动,对国有资产定期进行盘点。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九章 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六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融合,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全流程信息化,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加强资产月报工作,认真如实编报资产月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六十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六十六条学校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样式、内容和要求,对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统计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反映学校在报告期间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包括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六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应当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面、科学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学校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八条校属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十九条校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配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第七十条学校从科学管理、队伍建设、使用效益、资料完备等方面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七十一条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七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第七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同时,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学校加强内控建设,发挥审计、财会监督作用。审计处依法对校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处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校属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确保责任到末端,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学校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七十七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因失职失责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十八条校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损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七十九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政策及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八十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尽职尽责管理好本单位国有资产,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执行本办法。校银(企)合作项目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大校字〔2019〕10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