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把控国有资产“出口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3〕112号)和《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教〔2023〕2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
(四)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自愿无偿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五)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1.结合学校实际,国有资产折旧年限的界定: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参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如有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替换执行;
(2)计算机及办公设备,不低于8年;
(3)办公用家具不低于15年,学生用家具不低于5年。
2.国有资产折旧年限并非强制报废年限,超过年限但仍具备使用价值的,应该继续使用,不得处置。资产处置遵循利旧优先原则,对于尚存在使用价值资产应优先进行内部调剂,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原则上不得报废。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或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违反规定擅自处置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也可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房屋、土地
学校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批。
房屋最低使用年限: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50年,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30年。房屋报废需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方可报废。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或报废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知等证明材料。因单位内部规划调整需要报废房屋的,须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内需拆除报废房屋情况,且应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批复。简易房,围墙、台阶、停车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和池、罐、槽、塔等构筑物不列入房屋处置范畴。
(二)车辆
学校车辆处置,由学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批。
车辆处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车辆使用年限满15年或行驶里程超30万公里,且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处置;
2.车辆连续3个年审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报废;
3.被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的,可申请报废。
(三)其他固定(无形)资产
除房屋、土地、车辆处置、科技成果转化外,学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无形)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未到使用年限的固定(无形)资产处置,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批。
符合备案条件的资产处置,实行先处置再备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使用部门的处置申请,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权限、程序和要求处置资产。
(四)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由学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学校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报批。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程序和评估鉴定等手续,依据处置事项批准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学校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先口头报告省教育厅,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再进行处置,应急事件结束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对于确无维修使用价值且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应及时按程序处置,严禁出现长时间不处置、扎堆处置现象,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实物资产处置完毕后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全面真实地反映在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
资产处置涉及不动产权属、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产账证相符。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结果和权属档案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盘盈资产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先入账再处置,盘盈资产入账程序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进行确认处理。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先调拨、捐赠,再报废的原则。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及超标准配置等资产,应主要通过调剂、共享共用、出租等方式予以盘活。
第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有偿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资产处置时,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说明处置理由,经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账、物、卡一一核实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依程序进行申报、评估鉴定、审批、处理和备案等。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的报废程序
(一)申报:
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待报废资产原值选择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报废申报审批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附件1)或《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报废申报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附件2)。
(二)评估鉴定:
1.资产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组成3—5人鉴定小组,进行基层鉴定,鉴定意见填入《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报废申报审批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或《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报废申报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鉴定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后勤保障等相应类别资产处置鉴定由对应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论证并出具报告,论证报告可参考《西安工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论证报告》(附件3)填写。
3.凡单台价值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并出具评估、鉴定报告书。
4.未到使用年限资产的报废应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聘请专业鉴定机构论证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件或处理意见。
5.待报废资产的残值评估应聘请社会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
(三)审批:
1.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处置权限逐级审批,并执行“双向申报”流程,即书面申报的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步申报,实行处置全程“在线”管理。
2.分级权限:
(1)处置原单价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 处置原单价或批量价值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处置原单价或批量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委托下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现场会审,会审人员须为部门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人员,查看实物后,填写《西安工程大学资产处置会签审批表》(附件4),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处理:
学校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处置交易、进行账目调整。
1.委托省厅指定的交易平台处置,学校与其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由其组织交易活动,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上缴处置收益。
2.如报废资产流标,再次竞拍的底价如低于评估值的90%,应报省财政厅审批或重新评估。
3.资产处置结束后,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处置明细进行账目调整。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的捐赠程序
(一)捐赠实施单位按照捐赠意愿,确认符合捐赠要求的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制定捐赠方案。
(二)申报:捐赠实施单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资产捐赠审批表》(附件5)并附捐赠清单,并提供有效价值凭证。
(三)提交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议,签订捐赠协议。
(四)资产移交:
1.捐赠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与捐赠实施单位共同移交捐赠实施单位;
2.捐赠实施单位负责办理与受赠方的交接手续,受赠方确认捐赠交接清单并签字盖章,并出具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捐赠收据或由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
3.捐赠实施单位负责捐赠资产的包装、运送等。
(五)账目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凭证调整相应的账目。
第二十条资产处置完成后,按上级文件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须向省教育厅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废国有资产
1.申请文件及学校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教〔2023〕28号)要求填写的具体表格。
2.大型仪器设备或未到使用年限等资产的报废应经有关部门、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论证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件或处理意见。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因单位规划调整需拆除房屋的,原则上在项目立项时应说明项目规划内房屋建筑情况及是否拆除,并出具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因房屋已达危房无法正常使用,应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和无加固改造价值的论证报告。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或报废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知等证明材料。
4.车辆报废应满15年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超30万公里并提交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或车辆连续3个年审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有关规定,并提交车辆主管部门的检验报告。被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的,应提供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通知文件。
5.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6.家具类资产应按办公用家具和学生用家具分类报废。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
1.申请文件及学校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陕西省教育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处置清单》《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具体表格见《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3.扶贫、结对帮扶工作对外捐赠的还应有工作计划或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除报废和对外捐赠外,学校其他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处置方式时,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产生的一切收益分配按《西安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西工程大校字〔2025〕18号)及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利用国有资产(不包含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投资收益、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因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损毁、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和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串通第三方机构降低评估鉴定标准等方式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材料,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协议转让未被批复,私自处置国有资产;
(五)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私自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六)未按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七)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工程大校字〔2018〕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