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和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 闲置资产;
2. 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5.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资产等)的资产;
6. 已超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1)结合学校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界定:
①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参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如有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替换执行;
② 计算机及办公设备,不低于8年;
③ 家具,不低于15年。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非强制报废年限,超过年限但仍具备使用价值的,应该继续使用,不得处置。
7.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如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而又难以改造,且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资产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
1.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2.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3. 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4. 报损是指学校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5. 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6.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或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处置事项,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除上述所列之外的处置由学校自主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先调拨、捐赠,再报废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资产处置时,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填写相关表格,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物、卡,一一核实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依程序进行申报、评估鉴定、审批、处理和备案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程序
部门内移交或部门间调剂、调拨时,由调出方负责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移交/调拨单》(附件1),交接当事人签字、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调整相应资产账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程序
1. 申报:
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待报废资产原值选择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审批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附件2)或《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附件3)。
2. 评估鉴定:
(1)资产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组成3-5人鉴定小组,进行基层鉴定,鉴定意见填入《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审批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或《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鉴定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处置时,还需提交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处置论证报告》(附件4);图书、后勤保障等相应类别资产处置鉴定由对应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并报告。
(3)凡单台价值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并出具评估、鉴定报告书。
3. 审批:
(1)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处置权限逐级审批,并执行“双向申报”流程,即书面申报的同时,在“高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步申报,实行处置全程“在线”管理。
(2)分级权限:
① 处置原单价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无须会签;
② 处置原单价或批量价值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无须会签;
③ 处置原单价或批量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下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现场会审,会审人员须为部门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人员,查看实物后,填写《西安工程大学资产处置会签审批表》(附件5),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
4. 处理:
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回收处置。
(1)处置方式分自行处置和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处置。
(2)自行处置时,可通过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须由3家及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参与竞争,最高价者取得回收处置资格,填写《西安工程大学资产报废处理情况记录表》(附件6),履行相关手续、上缴残值后,办理资产移交。
(3)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处置时,学校与西部产权交易所签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由西部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活动,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上缴处置收益。
(4)资产处置结束后,资产和财务分别依据处置明细进行账目调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捐赠程序
1. 签订捐赠协议或意向书:对外捐赠时,资产使用单位提交捐赠申请书给捐赠实施单位,捐赠实施单位确定捐赠对象后,签订捐赠协议或意向书。
2. 申报: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资产捐赠审批表》(附件7)并附捐赠清单,并查找有效价值凭证。
3. 资产移交:
(1)捐赠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移交捐赠实施单位;
(2)捐赠实施单位负责办理与受赠方的交接手续,受赠方确认捐赠交接清单并签字盖章,并出具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捐赠收据或由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接收证明;
(3)捐赠实施单位负责捐赠资产的包装、运送等。
4. 账目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和接收证明调整相应的账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后,按上级文件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须向省教育厅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 资产报废、捐赠申报时填写的相关表格;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省教育厅统一制式);
3. 处置资产的价值清单,捐赠时受赠方确认的捐赠交接清单;
4. 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有效价值凭证、产权证明、评估鉴定文件、相关决定的会议纪要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说明:房屋、土地处置时,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拆除等批复文件,以及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等。
5. 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十五条 学校涉及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等处置方式时,遵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的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固定资产;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试行)》(西工科院资产字〔20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移交/调拨单
2. 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审批表(处置资
产原值<10万元)
3. 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处置资产原
值≥10万元)
4. 西安工程大学资产处置论证报告
5. 西安工程大学资产处置会签审批表
6. 西安工程大学资产报废处理情况记录表
7. 西安工程大学资产捐赠审批表
西安工程大学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1
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移交/调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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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资产 使用单位 |
资产 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 型号 |
单价(元) |
调出单位 保管人 (手签) |
调入单位 |
调入单位 保管人 (手签) |
调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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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 |
(盖章) |
国有资产 管理处 |
审批意见 |
调出单位责任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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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 |
(盖章) |
调入单位责任人意见 |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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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教工人事变动、资产调拨均填写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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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之间资产调拨,本表一式三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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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表中资产编号采用久其资产管理系统的编号;资产使用单位、调入单位采用久其资产管理系统的二级单位名 称(重要)。 |
附件2
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
报废申报审批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
报废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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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资 产 |
名 称 |
固定资产编号 |
数量 |
购入日期 |
单价(元)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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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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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理由 |
资产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鉴定意见 |
鉴定人: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章) |
主管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日 |
注1. 报废设备同类、数量较多另附清单。
2. 此表一式三份。
3. 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附件3
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
报废申报表(处置资产原值≥10万元)
报废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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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资 产 |
名 称 |
固定资产编号 |
数 量 |
购入日期 |
单价(元)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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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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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理由 |
资产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鉴定意见 |
鉴定人(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报废设备同类、数量较多另附清单;
2.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4
西安工程大学资产处置论证报告
资产使用单位:
一、拟报废仪器设备基本情况(包括拟处置资产所属单位、数量、原值、购置年代、已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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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废原因(淘汰、损坏、维修成本、产品质量、积压、无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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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否再利用(是否可以校内调拨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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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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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证 小 组 成 员 |
单位 |
姓名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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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
注:论证人员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 年 月 日
附件5
西安工程大学固定资产处置会签审批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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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资产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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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套数 |
台 |
总金额数(元) |
元(清单附后) |
使用单位 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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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部门 |
签名 |
职务职称 |
会审意见 |
日期 |
备注 |
资产归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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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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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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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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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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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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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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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 |
资产处置经 年 月 日校长办公会审定。 |
注: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6
西安工程大学资产报废处理情况记录表
年 月 日
序号 |
使用单位 |
批量资产及数量 |
原值(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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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说明: 例: 年 月 日,由 组织, 等单位参加,对以上资产于 校区 进行 处理。 |
序号 |
买方单位名称 |
买方单位性质 |
竞标金额(元) |
评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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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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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小组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
注:本表填报一式两份,一份留国有资产管理处,一份留财务处。
附件7
西安工程大学资产捐赠审批表
资产使用单位: 受赠单位: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价(元) |
设备编号 |
数量 |
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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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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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实施单位
签 字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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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审核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审计处审核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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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处审核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主管校长审核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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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