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06〔第87号〕)、《碑林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和《西安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工程大实验字〔2013〕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附件1。
第三条 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计划审批、保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
各使用单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领用、处置等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的责任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日常管理情况。各使用单位须与学校签署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 各单位在每季度末统一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下一季度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计划。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实施单列计划采购制度。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短期内用多少采购多少,避免大量采购并长期储存。
第五条 各单位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制度,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存贮安全,防止流失,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与领用工作,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领用人、用途、领用数量、库存数量等详细情况(见附件二)。
第七条 实验过程中使用人不得随意乱存乱放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后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回专管人员统一保管。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实验室;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同时启动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13、羟亚胺。
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
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附件2
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计账
使用单位: 化学品名称:
注:新购入的化学品在备注中注明购入日期及数量。
易制毒化学品年报统计表
使用单位: 保管统计人: 单位主管:
西安工程大学实验材料购置计划表
(易制毒化学品)
申请单位:放置地点:申请日期:
序 号 |
名 称 |
参考单价(元) |
包装规格 |
现有数量 |
拟购置数量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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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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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审核人: |
学院(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一份留申请购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