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资源共享,释放服务潜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陕科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范围:凡产权属于学校、单台(套)设备原值不低于20万元及以上且不涉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向校内外开放共享。单台(套)价值不足20万元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能够按照测试功能成套使用的实验仪器,以及其他具有开放价值或开放共享需求大的仪器设备,也属于开放共享的范围。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不适合开放的仪器设备,经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申请同意后可不实行开放共享。开放的仪器设备,须有符合开展实验活动的场地和配套设施。
第三条 仪器设备按照“统筹开放、资源共享、成本补偿”的原则,在完成本依托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面向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最大使用价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托单位是指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各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功能性纺织材料及制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依托单位将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开放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共建共享的管理体制。
组建校级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和院级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西安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是全校仪器设备共享工作载体。
校级平台依托功能性纺织材料及制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采取集约管理的方式,由科技研究院认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统一集中开放共享。学校鼓励各依托单位将使用率高、运行效果好的仪器设备纳入校级共享平台。
院级平台由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进行管理,纳入校级平台管理而受各种条件限制而无法集中的仪器设备,及所有未被纳入校级平台的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均纳入院级平台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仪器共享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决策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工作。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学校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相关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负责构建和维护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汇总、报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数据;审核和备案院级平台仪器设备共享收费标准;认定仪器共享相关工作量;组织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八条 科技研究院负责校级平台相关工作。主要职责:进入校级平台设备的筛选认定与集中管理工作;制定校级平台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汇总、报送校级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数据;审核和备案校级平台仪器设备共享收费标准;认定校级平台仪器共享相关工作量;组织开展校级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依托单位的党政领导和分管实验室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托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核定仪器所在课题组(科研团队)免费机时/样品数量和不收费教学科研活动清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部门经费使用办法;通过内部调整,集中管理通用性强、服务面广的仪器设备;根据技术需求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形成仪器共享管理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安全教育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承诺,包括: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收费标准、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组织本单位仪器入网及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对本单位仪器共享工作进行自查和整改等。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所在单位开展共享业务,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拟定仪器共享的收费标准和业务规范;负责维护仪器设备与共享管理员的绑定关系;负责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和收费结算等工作;组织共享管理员及时登录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更新共享服务信息、从事测试服务、填写使用记录、统计使用机时、开展共享自评价和催缴测试费等。
第十一条 人事处根据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职业化实验技术队伍,保证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正常运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薪酬、评价和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收费标准的审核,服务收入的核算、结算及分配管理,提供合法票据,监督服务收入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配合实现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与财务系统对接,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等。
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负责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协助做好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信息化管理与建设工作。
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大型仪器设备立项论证时将各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考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审计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依托单位仪器共享费用收取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不正确履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职责且违反党纪党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托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处理。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四条 利用西安工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逐步形成跨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网络服务体系。
校级平台与院级平台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原有设备的在线服务平台信息,对于新购置且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共享管理员要登录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填报仪器的基本信息、性能指标、收费标准等,完成共享注册。注册入网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可用,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仪器所在课题组(科研团队)、依托单位、校内用户、校外用户优先级,实行网上预约制。教学计划内使用仪器设备,由任课老师负责申请,共享管理员备案教学实验测试内容及机时数。科研使用共享仪器,由课题组(科研团队)指定人员申请,提交申请及实验测试方案,预约使用相关仪器。用户测试完成并结算、缴费、评价成功后,可自行下载、拷贝或领取测试结果。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平台均设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员制度。共享管理员收到用户预约申请后,应尽快审批并提供共享服务和测试结果,及时记录项目名称、测试内容、使用时间、操作员、是否收费、收费金额等信息,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用户在收到共享管理员确认信息后,应在约定时间内送样和完成测试、缴费等工作,技术复杂或测试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时。无故取消预约申请或不按时缴费的用户将被列入共享服务平台失信名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继续申请仪器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 共享管理员要根据业务流程,做好收费标准解释、实验过程管理和用户自主测样资质审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设备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设施与仪器情况。共享管理员要及时收集仪器支撑国家、省级等重大科研任务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情况,并做好推介工作。
第二十条 共享管理员是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开放共享使用过程中仪器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院两级平台要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故障、维修等内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促进仪器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激发依托单位、实验室和共享管理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成本补偿原则,实行有偿服务。审核备案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技术服务费等,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无统一定价的,在参考校内外三家以上同类型仪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定价。既没有标准又没有可参考的,综合考虑设备维保、材料消耗、水电费、危化品处置费用、部分专业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实验室安全费用、实验测试成本和模型构建、方案设计、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实验服务成本以及人力成本等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拟定和调整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案,由依托单位负责审查,签字盖章后,院级平台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级平台报科技研究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研究院分别会同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依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本校师生制定优惠标准。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费用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经费划拨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入学校事业收入的经费优先用于使用效率高、开放共享好的仪器设备维护,还可用于仪器设备功能研发、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专家指导、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以及优良依托单位和共享管理员表彰等。
第二十八条 划拨依托单位的收入,在符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由依托单位负责经费的使用。拨付给依托单位的费用主要用于实验人员、共享管理人员专家费、技术支持、外聘人员劳务费等;实验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调研、外出学习差旅费等;实验室运行的耗材、易耗部件购置、仪器设备配件和辅助设备的购置等;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校验等;实验室维修改造、环境改善、水电、其他管理工作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仪器开放共享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其他账户。对于存在未按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私自承接测试任务等行为的依托单位、实验室和共享管理员,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不得无故拒绝校内及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申请。使用中如因操作不当或者过度使用造成仪器损坏,由使用者照价赔偿或承担设备维修费用。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校级平台的考评工作由科技研究院负责进行,院级平台的考评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年度组织依托单位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分为单位自评、学校考评、反馈整改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评阶段:院级平台由依托单位组织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形成自评小组,围绕考核内容,对本单位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校级平台由科技研究院组织开展;
(二)学校考评阶段: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校院两级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考核,通过审阅自评报告、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和数据,查证实际情况,形成考评报告并发布考核结果;
(三)反馈整改阶段:科技研究院和各依托单位根据考评报告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包括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管理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仪器设备集中、集约管理,共享管理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开放共享。对外服务成效及仪器共享用户评价;
(三)运行使用。包括仪器设备运行机时、运维情况(故障率);
(四)使用效益。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并重点评价考核以下指标:
(1)仪器运行机时,指仪器年有效工作机时;
(2)仪器共享率,指仪器年对外服务机时与年运行机时的比值;
(3)仪器开放率,指已纳入共享服务平台仪器原值占可用于共享的仪器总原值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在评价考核中,应充分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记录的客观数据,确保评价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依托单位、实验室和共享管理员,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学校对校院两级平台考核优良的实验室、共享管理员和依托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调动各方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于考核优良的实验室,学校拨付专用资金用于实验仪器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仪器数据、不公开开放与使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或在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视情况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学校将采取重新调配仪器设备、限制新仪器设备申购和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核减学科经费、实验室运行经费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等处罚措施。对拒不履行仪器共享职责的平台、依托单位和个人,提交学校有关部门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西安工程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和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试行)》(西工程大校字〔20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