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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实验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西工程大实验字〔2019〕7号

发布日期:2020-09-01   点击量:

西工程大实验字〔20197        签发人:高岭

西安工程大学实验材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材料管理,规范实验材料购置、保管及使用,保证实验教学正常、有序地开展,提高实验材料使用效益,根据《西安工程大学实验教学材料、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西工程大实验字〔201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材料包括实验所需的耗材、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以及其他辅助品等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具体包括:

1. 耗材:指实验所需,使用一次后即消耗或不再具备实验性能的各种材料、燃料、试剂、气体、药品等;

2. 低值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在使用中容易损耗的物品;

3. 低值耐用品:指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单独重复使用的物品。

第二章 责任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实验材料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逐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材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材料的规范管理。

各学院(中心)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实验材料,包括实验材料预算申报、购置、保管、使用以及安全等各环节。

材料领用人是实验材料直接责任人,按照“谁购买、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实验材料的购置申请、财务报销等手续,并做好使用登记、日常管理、实物管理和盘点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材料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教学实验材料经费预算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原则,由实验室管理处统筹管理。根据学校预算相关安排,各学院(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学科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核定下一年度实验材料费定额,并本着按需购置、节约使用的原则组织论证、测算,上报下年度的预算。

第五条 预算申报时,各学院(中心)应对本单位当前实验材料(尤其危险化学品)进行清查,并结合当年材料使用情况以及下年度需求,填报实验材料预算。

第六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实验材料预算经费执行进度,实验室管理处可根据各单位实验材料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于年度中期,选择性调整部分单位的预算额度。

第四章 实验材料购置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依据实验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在预算额度内,填写《实验材料购置计划表》,经本单位实验中心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提交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验材料购置。

第八条 材料购置计划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西工程大校字〔2019〕9号)、《西安工程大学零星采购暂行规定》(西工程大资产字〔2019〕2号)文件规定,进行材料采购。

第九条 各单位在进行实验材料购置时,应对供货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实验材料质量可控,购买途径合法有效。对易燃、易爆、易制毒等管控物品,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第十条 实验材料到货后,由使用单位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进行验收。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还应根据《西安工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西工程大校字〔2019〕9号),并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分发入库,并做好出入库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前,使用单位须完成新购实验材料登记手续。耗材及低值易耗品须在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出入库手续,低值耐用品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低值耐用品手续。

第五章 实验材料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材料由各使用单位进行保管。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设立实验材料专用库房,根据所存放实验材料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库房管理规定,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实验材料出入库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实验材料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库房管理相关规定,包括分类管理、安全管理、出入库管理等。原则上,实验材料应按照教学计划进度购置,严禁实验室内大量堆积存放。

第十四条 各种实验材料入库后应分区存放,并定期检查,做好清点记录,减少实验材料的浪费。

第十五条 领用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使用实验材料并确保使用安全,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工程大实验字〔2013〕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化学品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一般废弃物是指实验室产生的除了化学品废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根据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人身伤害分为无毒、无害废弃废物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十八条 有毒、有害废弃物、化学品废弃物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排污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大教字〔2007〕33号)文件及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一般废弃物,无毒、无害的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