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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工程大教字〔2007〕3号)

发布日期:2021-04-14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我校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学校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和实验分室的设置须根据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方向合理设置,各实验室、实验分室名称、功能用途须明确。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改造、调整、撤消或合并,必须经申请、论证和正式批准,并列入学校的整体建设规划。


第二章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根据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类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实验室要积极配合学科和专业建设,积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成为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

第七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提供保障。

第八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计量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设备仪器开发利用,开展校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强校际间的协作。在涉外活动中,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主管部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实验室的建设,应结合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翔实的发展规划及近期的建设计划;执行《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建设立项及实施工作规程》,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也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实验室。


第四章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除校直属实验室(中心)外,其他实验室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校直属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直接聘任;院级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学院任命,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学校设置主管校长领导下的实验室工作专家组,其成员由学术、技术、管理等发面的专家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对实验室建设、调整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决策建议。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与教学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建立本学院实验室日常建设管理工作、实验教学研究、实验项目管理、实验室使用、实验室开放、工作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制度,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八条实验教学工作按照《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条例》、《西安工程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质量评估方案》、《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开展实验室评估。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陕西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标准》、《西安工程大学实验室管理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分步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推进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

第六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单价≥800元)账、物、卡相符率达到100%;低值耐用品(800元>单价≥200元)账、物相符率不低于90%。

第二十一条建立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制度。单价五万元(含五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使用记录,标明具体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必要的设备运行原理。大型仪器每台年使用机时不少于400学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校内开放,有条件的可对校外开放(计量、校验设备除外)。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无闲置状态,设备的完好率高于80%。及时维修、自修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自制或改进仪器设备,开发仪器设备使用功能,使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或科技含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七章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外应有实验室名牌、实验室功能、实验项目介绍,布置实验教学信息、科研试验信息、科普知识宣传图片等;实验室内显著位置悬挂实验室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可布置主要仪器设备原理、操作规程等。仪器存放整齐,操作台符合实验要求(如耐蚀、耐热、耐磨及尺寸等)。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通风良好,照明设施、控温、控湿设施应达到标准;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环境整洁。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注重监督三废排放,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早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经常性的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验室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且记录翔实准确。


第八章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学人员相关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工作日志”。

第三十条实验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按照学校定编方案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执行《西安工程大学教学人员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建立实验人员培训制度。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坚持以在职、在校为主的培养原则。凡脱产培养者,要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人员要参与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提出实验室工作改进提高意见,参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的制定和编写。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及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实验室的工作性质及特点,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