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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
关于阶段性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
2015-10-12   审核人:

关于阶段性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关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现将阶段性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放宽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租房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其余金额可全额提取。

二、阶段性取消系统限制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四条“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之规定,结合缴存职工的实际诉求和意见,为妥善解决新系统上线前遗留问题,中心在系统参数设置中取消“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的限制,以满足缴存职工的多种提取需求。执行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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