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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5-11   审核人: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并同意发布,现予发布。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整合各银行金融服务资源,利用商业银行金融平台方便广大市民有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提高公积金中心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保障西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和各受委托发卡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联合发行的具有公积金明细查询、提取、还款等功能的银行卡。发卡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签约、发放、挂失、注销等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具有银行借记卡的所有金融功能。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范围是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区县管理部建立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程序:

(一)单位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下载并核对单位职工基本信息电子表格,单位及职工要准确、真实、完整填写电子表格,职工本人须在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上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二)单位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资料填写无误后向银行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银行网点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联名卡与公积金账号绑定,并通知单位领取;

(四)单位自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给职工本人。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首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新开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卡费。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密码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参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时,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柜面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使用

第十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

第十一条 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银行卡账户的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

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或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后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转账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还款代扣卡。

第十二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到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公积金中心及发卡银行将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将卡片交予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五条 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重新设置密码手续。

第十六条 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卡。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发卡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口头挂失。补卡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变更的,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网点、公积金业务柜面办理新卡签约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持卡人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同时办理新卡签约手续。持卡人由于姓名等信息变更需重新制卡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件首先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进行基本信息变更,然后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卡账户均注销的,发卡银行网点应为持卡人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卡账户不得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金融功能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持卡人挂失及更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未及时挂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直分中心、西铁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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